导语: 新修订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2017年7月28日,经河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工商局副巡视员樊远红、石家庄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侯洪彬等领导出席本次活动,活动由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福齐主持进行。 
为了让省会老百姓了解,省工商局、消费者协会与石家庄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在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华店前广场举办新《条例》颁布实施启动仪式暨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条例》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消费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并对预付消费、住房、物业、共亨单车等15个重点行业和消费方式作出了规定。《条例》的全面修订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樊远红在活动现场接受了河北电视台、新华网等多家媒体采访,他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监督《条例》实施的浓厚氛围,形成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经营者守法经营、消费者科学消费的良好消费环境;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废止或修订《条例》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规定,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对一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制假售假、虚假宣传、信息泄露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格按照《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确保《条例》落地生根,惠及百姓。 
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侯洪彬表示:“市政府保护办各成员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从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来深刻认识新《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和作用。”侯洪彬呼吁大家共同携手,在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的指导下,奋力开拓、不断创新,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省会,经济强市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新《条例》亮点 《条例》明确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罚50万元。消费者投诉七个工作日内可被受理,“商品完好”有了正反两方面的界定,支持免押金方式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还对消费领域常见的典型欺诈行为进行了列举,规定了八种“确定”欺诈行为,经营者只要有其中的某种行为,即可认定其为消费欺诈行为;条例的全面修订,是根据我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现实需要进行的,修订的核心和基础就是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内容紧扣消费领域实际,回应百姓关切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以消费侵权实际问题为导向,与时俱进,亮点鲜明。为我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改善消费环境、营商环境,督促生产经营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1.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罚50万元 身处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成为重要社会问题,推销广告频繁打扰消费者的生活,给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经营者非法采集、扩大使用甚至随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 新《条例》指出,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最高会受到五十万元的罚款。 此外,今后,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上门推销,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商业性信息,也不得以电话、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2.消费者投诉七个工作日内可被受理 按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作出不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到期没调解完毕,双方同意继续调解的,可以延长30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投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依双方要求出具调解协议书;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可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出具消费纠纷责任意见书。 3.“商品完好”有了正反两方面的界定 据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未界定何为商品完好。对此,我省条例细化了商品完好的含义。 一方面,正面规定,保持原有品质、功能,配件、标识等齐全,视为商品完好。另一方面,从反面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进行合理的调试则视为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是针对现实中经营者将消费者拆开包装就一概视为不完好而作出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更有针对性,操作性更强。 4.支持免押金方式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 如今,网约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凸显出不少安全问题。针对网约车,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定位装置、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明示计费方式和费用,经营者已收取押金,消费者不再接受服务要求退押金的,经营者应及时退还。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5.预付卡经营者跑路视为欺诈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欺诈行为的具体情形。 对此,条例对消费领域常见的典型欺诈行为进行了列举,规定了8种“确定”欺诈行为,经营者只要有其中的某种行为,即可认定其为消费欺诈行为。同时条例还列举了6种“推定”欺诈行为,也就是说经营者有列举的行为而又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则认定其具有消费欺诈行为。 条例规定,对有所列行为的经营者,有关行政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此外,经营者如有所列14种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3倍赔偿。 8种“确定”欺诈行为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售的商品;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骗取消费者价款、费用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服务; ●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 ●开展预收款服务的经营者终止服务,未事先通知消费者又无法联络; ●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合格或与约定不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偷工减料、加收费用; ●从事职业介绍、婚介、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6种“推定”欺诈行为 ●销售或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销售或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服务; ●销售伪造或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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